李诞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罚87万 李诞被罚87万为广告业敲响警钟

奇闻趣事 2024-03-12 13:23www.xyhndec.com奇闻趣事
        李诞又上热搜了,不过这次是因为发布违法广告被罚超87万。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24日10时50分,李诞在其个人微博发布一条某品牌女性内衣广告。广告含有“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我说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吧”等内容,附带当事人推介该商品的视频。该广告一经发出就遭到众多网友的反对和抨击。
2月24日14时28分此广告删除,删除前阅读量达到125万余次,点赞量 7917、评论量 287、转发量 212。
2月24日18时07分,涉事品牌在官方微博道歉,李诞转发并致歉。
2021年2月26日,中央政法委官方号长安剑就此事点名李诞。
李诞及所在公司被处罚
8月24日,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官方公众号发布了第二期海淀区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文中提到的“李某发布违法广告案”被证实为,李诞为某内衣品牌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而被处罚。
北京海淀市场监管指出,女性立足职场,靠的是能力和努力,上述广告将“职场”与“内衣”挂上关系,可以“躺赢职场”,是对女性在职场努力工作的一种歧视,是对女性的不尊重行为,文案内容低俗,有辱女性尊严。
经调查,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没有收取单独的广告发布费。另外,当事人作为公众人物在广告中利用自身的知名度为品牌女性内衣作推荐,属于广告代言行为,且并未使用过该商品。
当事人上述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当事人的代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综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二是罚款651147.54元。
不只是李诞被处罚,今年7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超23万元
裁判文书中显示:经查,当事人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艺人李瑞超(艺名李诞)独家经纪人。当事人作为艺人李瑞超独家经纪人,其在李瑞超微博发布Ubras 品牌女性内衣广告中未尽到审核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构成了制作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人民币叁万叁仟零叁圆零壹分(33003.01 元);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 元)。
自此,李诞及其经纪公司因此事被罚超110万。
法之所禁不可为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彦志花指出:李诞在微博发布上述广告没有单独收费,而是利用自身知名度进行推荐的行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代言”、“带货”行为。所以属于是广告代言行为。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中国广告协会自律提倡,广告代言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审查广告内容,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审查广告内容指,广告代言人应当对广告的品类和内容进行审核,保证广告代言活动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指,广告代言人应当在推荐、证明之前,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指出,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另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指出,发布本法第九条规定禁止情形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业内法务工作者表示:李诞这个案子重要的违法情形是第九条,相关部门对于第九条的规定一直是严管,广告从业者应学好广告法,强化导向意识。
律师彦志花表示:“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作为一项弹性条款,是为了维护日常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保护民众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善良习俗,维持某一特定社会所尊重的伦理要求的条款。引申到本案,就是该广告伤害了文明社会中作为一个女性的尊严,忽视女性在职场的努力与拼搏,以冒犯、轻佻、带有歧视的方式伤害了民众的常情常感。
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在点评本案件时表示:《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这是《广告法》总则中关于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基本原则性规定。涉案广告不仅发布的广告内容低俗、不当,同时其广告代言行为也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区别于其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独立存在,故本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也为明星谨慎代言敲响了警钟。
        中国广告协会曾指出,作为《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活动主体之一,广告代言人从事代言活动,也要自觉遵从“导向”要求,提高守法自律的自觉性。一方面,广告代言不仅是商业行为,还具有文化和社会层面的影响。违法广告代言活动,会对社会公众做出错误的引导和示范。另一方面,广告代言事关公众人物自身的名誉和价值。广告代言人只有依法从事代言活动,才能在此基础上展示出积极、正面、阳光的形象,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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